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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蓄电池纳入《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

2019-03-26

    既然是家用汽车的核心部件,家用汽车动力电池,应该有三包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时做出规定,是规范市场的必要手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3月14日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汽车售后质量担保行为,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意见稿拟将动力蓄电池等主要零部件纳入三包可退换车,同时对退换车补偿费用以及三包时限等问题进行修订。

动力蓄电池等主要零部件纳入三包

   本次修改中,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部件的三包责任作出规定。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同时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此外,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

   目前新能源汽车电池验证普遍存在动力电池验证时间短、验证手段不完善以及过程执行不规范的问题。因此,有业内专家对此表示,此次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修订,将对新能源企业动力电池的安全性等方面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企业也必须从源头开始整改重视。

   
  另外意见稿中还提到,家用电动汽车其他与传统汽车相同的部件、以及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同样适用于该变化。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暂不涉及相关内容。

    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类似法规和测算,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不超过0.7%;增加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构建多元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三包起算日期目前按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而实际销售活动中大量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的情况,本次修订增加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晚于购车发票开具日期的,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的规定。

  
    而根据此前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该规定时限为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退车方面,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参考内容: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22nid%22:%22news_10028998985573052483%22,%22sourceFrom%22:%22bjh%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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